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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9-01-21 15:26:52    译聚网    浙江省教育厅    


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职业教育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应以所在中等职业学校为注册地,并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十一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二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业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至少1年。

采用弹性形式学习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起点学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学校可根据工学交替、现代学徒制的需要,按不同的教学功能分成若干“交替式”的长短学期,实行“多学期制”。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未修满规定总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条件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选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办理学生学籍变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管理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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