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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9-01-21 15:26:52    译聚网    浙江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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