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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9-01-08 15:05:2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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