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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9-01-08 15:05:2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文化部决定:


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


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


(一)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


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


(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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