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01-03 15:18:5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有关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