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01-03 15:18:5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