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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9-01-02 15:18:0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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