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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9-01-02 15:18:0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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