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观点存在政治错误,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
4.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不配合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满,验收结论为“通过”和“不通过”。对“通过”的,发放证书;对“不通过”的,延期一年验收,如仍未通过,收回结余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酌减所在高校相关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2023年10月8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