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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8-12-17 14:51:51    译聚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三十一条  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三)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四)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采购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确认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约验收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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