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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8-12-17 14:51:51    译聚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五章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四)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五)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六)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条  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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