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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8-12-06 15:31:44    译聚网    中国人大网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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