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审批拨付后,各高校负责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银行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二、 材料报送
(一)学生本人需报送给毕业院校的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毕业证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
4.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的正反面)。
5.低保证复印件2份。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6.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份(2014至2016年毕业的学生如无法提供,则需要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7.学生本人银行卡复印件2份(由于各高校财务对银行卡要求不一,请毕业生与毕业高校直接咨询)。
8.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按1—8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两份。
(二)高校报送材料
高校收到县(区)教育局报送的材料并审核确认后,一份存档,一份报送,同时报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省属院校报送至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院校报送至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