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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2018-11-02 09:38:47    译聚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十六)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 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本备忘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招标人、 采购人、 投标人、 供应商、 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评标评审专家, 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联合惩戒措施

(一)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 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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