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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0-10 14:46:10    译聚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区教育部门和市视力障碍学校按照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设备提升项目应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并做好资产的调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设备提升项目完成后,若有资金结余,应按照天津市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拨付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抓好项目落实。

项目实施完毕后,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查,确保设备提升项目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也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评估机制,并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doc

20180925113819183.doc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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