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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9-28 14:48:56    译聚网    江西省教育厅    


(二)审核、备案。教育厅相关职能处室对备案材料经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校长的聘任经厅主要领导、副校长的聘任经分管厅领导复核后备案存档,并下达备案告知函。


(三)教育厅适时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民办高校校长聘任后提前离任或聘任到期,学校应办理报告手续报任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省教育厅对民办高校校长的聘任、任职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不按任职资格聘任校长的,将责令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任职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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