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规划字〔2017〕3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7年7月4日
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就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校长(包括院长、副校长、副院长)聘任备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内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