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高校征兵工作量化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结合每项指标的本质属性和评估对象的差异性,分别确定11项指标的评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六条 高校征兵工作量化考评的数据来源,征集任务以省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下达命令为准;兵役登记、预征对象、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数据以全国征兵网为准;高校男性学生数以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为准;思想退兵、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宣传发动、政策落实、廉洁征兵情况数据以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核查结果为准。男性学生兵役登记率统计截止时间以《兵役法》规定的时限为准。
第七条 各高校征兵工作量化考评,由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联合组织实施,按照各校自评、数据核验(第三方核查)、量化打分、等级评定、情况通报的步骤进行,每年组织一次,考评结果于翌年1月通报各高校。
第八条 高校征兵工作量化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高校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应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中产生。
第九条 高校征兵工作量化考评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院校要向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写出书面检讨,深刻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 各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量化考评实施细则,加强征兵工作动态管控、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末端落实。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