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印章的日常使用程序
1.使用厅(委)公章,须由承办者签字,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承办处室分管厅领导批准。向上行文、签订合同、大额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用印,需经厅(委)主要领导批准。
使用厅党组公章,须由承办者签字,经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党组书记批准。
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须经厅领导本人同意或授权。
2.使用各处室公章和业务审批用章,须由承办者签字,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各处室印章只限在本业务领域范围内使用,不准对外使用。
3.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和监印制度。监印人员(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审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全程监印,对手续不完备的,要拒绝用印。
4.发文用印,使用发文审批单按发文程序审批。其他情况用印,一律填写《省教育厅(高校工委)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由监印人员(印章管理人员)存档备查。用印人员做好用印登记。
5.使用印模套印印章时,按规定程序审批、登记,用后及时收回。
6.厅领导外出但又急需用印时,由用印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请示厅领导同意后用印,待厅领导返回后,由用印处室补办用印签批手续。
7.严禁在超出用印范围的文件或空白表格、空白便条、空白纸张上使用印章。工作人员出差或办事一律不准带空白介绍信,严禁将盖有印章的介绍信转借他人。
四、相关要求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分管厅领导责令其及时纠正,并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教育厅(高校工委)印章使用审批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