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2018-09-05 15:18:25    译聚网    四川省教育厅    


(六)校舍的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教育条件的保障、维护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


(九)创新创造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特殊教育发展情况;


(十一)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情况;


(十二)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法治意识,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


(二)依法规范办学的情况;


(三)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科技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运用等情况;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情况;


(五)招生政策落实情况;


(六)学校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四川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川教函〔2018〕449号)
下一篇: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及推荐国家级项目的通知(川教厅办函〔2018〕69号)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