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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2018-09-05 15:18:25    译聚网    四川省教育厅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督学管理办法,对任命或者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级、表彰奖励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督学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督导实务等方面的培训。


督学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专业素养。


第十七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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