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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7-13 15:19:17    译聚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七)有必备的资金。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具备相应赔偿能力。


  第七条  申请中介服务资格,应向市教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在京合法居住证明,以上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交流协议和合作情况;


  (五)不低于规定备用金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工作计划、可行性报告等;


  (七)有关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工作流程、员工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其中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收费、退费的办法;


  (八)办公场所有效证明。


  各申请机构应对其所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教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其办理缴存备用金手续。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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