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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7-13 15:19:17    译聚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开展中介服务要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促进国际交流和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服务,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教委协助市教委做好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中国境内常住户口且在京合法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中国及相关国家教育状况、留学政策及签证政策;


  (三)开展中介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至少2名以上人员应具备二年以上从事留学咨询服务的经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等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人;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五)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经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六)用于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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