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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18-06-17 09:44:3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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