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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18-06-17 09:44:3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  公安部、外交部 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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