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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18-06-15 15:28:29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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