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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18-06-15 15:24:39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一并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九条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经营

第十条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

(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

(三)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者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

(五)相关材料的文字翻译;

(六)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

(七)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

(八)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式样应当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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