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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18-06-15 15:24:39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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