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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8-06-15 15:21:2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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