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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8-06-15 15:21:2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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