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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2018-06-01 14:45:00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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