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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8-05-31 15:35:4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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