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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8-05-31 15:35:4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


  (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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