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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
2018-05-31 14:53:3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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