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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
2018-05-31 14:53:3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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