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8-05-30 15:21:57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