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8-05-30 15:21:57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