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具备相应功能的孵化基地,可申请认定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程序为:
1、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孵化基地注册地同级人社部门提交《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经注册地市州人社部门审核后,向省人社部门推荐;
3、省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考察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
4、省人社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在省人社厅门户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认定并授予《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九条 高校创业园、省直部门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考察审核和认定工作。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在省人社厅门户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对高校创业园颁发《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XX大学创业园》牌匾,对省直部门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颁发《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十条 市州人社部门可参照上述办法,对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服务团队情况、创业服务情况、进驻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