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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79号)
2018-05-11 15:38:49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一)提供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


 (三)大力宣传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创业促就业专项活动;


 (四)可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服务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创业指导,组织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


 (六)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创业者享受政府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七)孵化基地在与入孵创业者签订《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书》时,要明确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孵化对象创业的租金减免金额、创业服务内容以及孵化对象应遵守的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管理;


 (二)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拟创业者,要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四)根据相关规定,属国家限制行业的,创业孵化基地不许准入。


 (五)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或个体创业者必须依法依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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