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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2018-05-08 09:14:41    译聚网    中国语言文字网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八)国家对社会用字标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除国家有另行规定之外,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


(三)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六)错别字和自造字。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以及历史人物、革命先烈的墨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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