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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18-05-06 09:44:05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2008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促进就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行就业歧视。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分解落实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目标任务,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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