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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8-05-04 14:58:11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诚信服务,守法经营,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实的,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程序、登记证的样式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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