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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2018-05-03 15:21:52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


(二)联系跨地区人员招聘;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五)为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和失业平均周期等情况,确立本地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有效调节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联网,信息共享。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信息,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工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将职业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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