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2018-01-15 09:30:5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拟授人员的学术专长(或职业类别)与授予单位所包含的学科门类有关。


  第十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人员应采取会议讨论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列入拟授人员名单的决定。


  报送拟授人员名单时,应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关于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申请报告和《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呈报表》以及拟授人员的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


  (二)关于拟授人员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或说明;


  (三)关于本单位相同学科专家(博士生指导教师或教授、研究员;拟授人员是著名政治家,相同学科专家可以是知名人士。下同)一至二人和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相同学科专家二至三人的推荐信。


  第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拟授人员名单。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授予单位提出的拟授人员是否合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详实,拟授人员的主要情况是否清楚等。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报批手续与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拟授人员名单,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将拟授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上一页][1] [2] [3] [4] [5]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