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2018-01-13 09:55:24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专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负责专家、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1)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外教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专家、外教的工作;


  (2)审定专家、外教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内容上应严格审定,要避免选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扬民主社会主义以及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3)建立对专家、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条 院校各级领导要主动做好专家、外教工作,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专家、外教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专家、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对专家、外教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专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利用我院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院校可以接受专家、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院校应认真加强对专家、外教赠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外教与我进行合作科研,应以我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上一页][1] [2] [3] [4] [5] [6]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下一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