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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2018-01-13 09:46:38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六)师资来源。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九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 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条 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 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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