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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18-01-10 09:29:5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2.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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