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18-01-10 09:29:5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上一页][1] [2] [3] [4] [5] [6]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下一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