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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2018-01-05 09:44:4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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