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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2018-01-05 09:44:4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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